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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旅游协会章程
2006-06-30 11:17  文章来源:凯里旅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凯里市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凯里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Kaili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KL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凯里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与旅游有关的部门、单位、学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市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社会组织,经凯里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凯里市旅游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凯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凯里市行政中心C栋213号市旅游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旅游行业发展的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经验、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行业培训,举办展销促销、抽样调查、安全检查等活动;
七、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八、以凯里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行业内有关经营活动及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收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志于旅游事业的发展,有志于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和遵守本章程,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三)在凯里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及与旅游有关的部门、单位 、学校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4、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3、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4、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5、优先享受凯里市相关的优惠政策。
6、入会和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旅游经营活动有关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3、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于每年一月一次缴清);
5、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6、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由理事会发出通知督促其改正,拒绝改正时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凡热心于旅游业发展并愿意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士,理事会可聘其为名誉理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罢免、增补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5、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6、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成立秘书处(设在市旅游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可聘任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3、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协会具体日常工作;
9、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中的理事如果岗位变动,由新任者替任,但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并设立旅游议事小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或授权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的下列职权:
(一) 领导秘书处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协会工作,贯彻落实本协会有关工作决议。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来源、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由凯里市旅游事业局交缴三万元注册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2、团体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 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扶持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 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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